
应从法律高度来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应从法律高度来推动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程德杰 博士 高级咨询师 四川通信设计院
本文为《通信世界》杂志约稿文章,发表在《通信世界》2009年5月18日总第416期,2009第18期上,刊出时题目改为《共建共享非电信业一家之事》。现将文章贴出,供参考! 正文
自2008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下称《通知》)以来,各地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商根据当地实际,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具体实施方案,应该说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从总体来,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执行成果并不是理想,主要表现在各运营商之间相互协同性差、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比例不高等方面;尤其是随着国内3G网络建设的全面铺开,各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覆盖竞争力度加剧,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面临着被边缘化的危险。
究其原因,除了缺乏切实有效的执行办法、费用标准不明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始终被看成是电信业自己的事情,缺乏各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
虽然《通知》对运营商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也给出了严厉的处罚办法,但归根到底也只是行业规定而已;即便有个别运营商违反规定受到处罚,那也是由运营商的上级主管部门——各省通信管理局做出。
可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仅仅是电信从业者和专管部门自己的事情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不仅关系到庞大的电信国有资产价值,更关系到广大电信用户的切身利益。毕竟,电信运营商在基础设施上的重复建设,最后还会计入电信用户的通信成本,最终由广大电信用户来承担。
从这个意义上讲,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已经不再是电信业内部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千千万万电信用户切身利益的问题。那么,如何保证电信用户不因运营商的重复建设而承担不必要的成本支出?一个现实的途径是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进行立法,以法律的手段来推进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众所周知,法律的效用大于部门规章。完成立法可以让更多人参与到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中来,可以让包括电信消费者在内的更多利益相关人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更重要的是:通过电信基础共建共享的立法,也可以让更多的国家部门参与到共建共享的监督中来,让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不再只是运营商和通信管理局间“分内事”。
在这方面,欧盟在电信领域的立法实践已经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自欧盟负责信息社会和媒体的委员Viviane Reding上任以来,大力推动欧盟在电信领域的立法,先后在运营商网络开放、手机漫游费、宽带资费等方面采取立法手段,以限制垄断鼓励竞争,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欧盟内电信业的发展,并最终使欧盟的电信用户受益。
当然,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进行立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这涉及到方方面面;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为了让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得以延续,采取立法手段既是必需,也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有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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